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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 17:33

法学院举办“现代宪法的结构性特征”主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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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期伊始,法学院有幸请来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峰教授给同学们做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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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期伊始,法学院有幸请来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峰教授给同学们做讲座。讲座主题为“现代宪法的结构性特征”,本次讲座于7月7日下午三点在法学院204开展,由法学院院长汪全胜教授主持,法学院张伟强老师作为评议人,部分老师、博士生、研究生以及本科生积极参与此次讲座。

    姜教授从四个方面对宪法的结构性特征做一辨析,分别是哲学的视角、历史的经验、结构性条款、基本权利的目的,以期回应宪法在义无反顾、单枪匹马地介入部门法和政策问题时产生的争议。姜峰教授认为事实论宪法观和全能论宪法观都不否认宪法的重要性,但它们都误解了宪法发挥作用的方式,并以不同的姿态同民主价值作战,前者不承认人们平等地受到宪法的保护和约束,后者则认为宪法自身可以提供所有问题的答案,从而削弱政治审议过程的必要性。

    强调宪法的结构性特征,意味着宪法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不是全能的。宪法与部门法不是抽象与具体、原则与细节的关系,宪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非部门法的“母法”。做此理解,一方面可使宪法保持谦恭的姿态,不去干扰自洽的部门法体系,另一方面可把我们对宪法实施的关切转向结构性方面,从而着力于构建一个健康的审议性民主过程。事实上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对宪法的直接解释才可能是独立的和有效的。宪法与部门法的分工因此应该得到尊重。忽视宪法的结构性特征,以直接诉诸宪法来替代日常政治审议,既会削弱人们对公共问题的理解能力,也会瓦解自身存在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在姜教授结束演讲后,同学们抓住机会踊跃提问。最后由张伟强老师评议此次讲座作为结尾,张老师大致总结了此次讲座的四点收获。首先,学习法律时应该致力于弄清楚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其次,对宪法的结构性特征有所受益;然后提出宪法是具有应然性的,是具有理想色彩的;最后要充分认识到宪法中的自由和权利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告诉同学们现实和理想是有差距的,尤其在宪法学习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宪法的真实属性——结构性属性。

 

 



                                                                                                                                                  

文:张菲   图: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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