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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1日 10:47

走进法院 亲身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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凛冽的寒风向我们显示着此时正值寒冬,1月28日,作为“司法判决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调研团队一员的我来到了武义县人民法院,开始了此次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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凛冽的寒风向我们显示着此时正值寒冬,1月28日,作为“司法判决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调研团队一员的我来到了武义县人民法院,开始了此次调研活动。

怀着无比忐忑的心情,我见到了法院接待我的吴书记员。说明了来意之后,刚刚毕业来到法院工作的吴书记员告诉我,与此简单的做一些访谈,不如切身参与司法活动,亲身体验。于是,在征得了相关负责人的同意之后,我随同吴书记员来到桐琴镇发传票,而这一次的外出让我感触颇深。书记员在空闲之余领着我到当地的祠堂,并与围坐四周的百姓亲切地交谈。在交谈过程中,居民显示出了高涨的热情及对法律知识了解的深切向往。但是在交谈过程中,我发现仍然存在一批群众对法制理解错误,他们宁愿相信拳头胜过一切。吴书记员对我说,中国法制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上有限,法律建设上还不完善,要想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必不可少。

回到法院之后,吴书记员又介绍我与庭长进行了访谈。在访谈的最后,庭长表示,虽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并不难看出,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整体成增长趋势,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不容情,但是法官的判决还是极大程度上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法和情之间,法律必须不偏不倚,不能违背公正严肃的法条,但是灵活性的法律也强调社会效果,群众的认可程度,法律不再是一定程度的“一刀切”,而是变得更加的灵活,更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杆秤。

虽然这次调研的时间有限,所收获的成果也十分有限。可是通过亲身实地地接触司法活动,我对“司法判决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课题有了更为深刻的体会。如果有机会,我会更加深入到我国的司法队伍中去,进一步了解和探讨这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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