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研究决策问题的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二、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
第四条 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商量确定。院办公室主任要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与会人员。院办公室主任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并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会议由院长召集或委托书记召集。根据议题的不同,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干部的教育管理与任免建议等议题,由书记主持;关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议题由院长主持。
三、议题的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和讨论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和决定学院长期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和学院规章制度。
3.研究和决定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和决定关于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举措。
5.研究和决定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和决定学院内部人员安排和教职工待遇问题。
7.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听取年度经费开支情况的通报。
8.研究和决定大额经费的开支、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
9.研究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事宜。
10.研究和决定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问题。
11.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议题的审议
第七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应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对干部和人事的任免推荐,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每次党政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会议纪要》应送因故缺席的院党政负责人阅。
五、决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凡会议决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
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