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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7日 20:42

法学院关于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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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指导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负责制,院学术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决定:1、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应熟悉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张其山

(一)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指导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负责制,院学术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决定:

1、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应熟悉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研究生培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导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的各种考核。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研究生导师至少为研究生授课一门。

4、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时导师(除校外导师)必须参加;

5、导师应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生导师必须至少一个月与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召开一次师生见面会,了解研究生的学习及研究状况;

6、研究生导师应切实加强研究生的指导责任,按院里确定的论文流程完成指导任务。

(1)研究生在研一第二学期或研二第一学期以专业为小组完成论文开题,目前法学院初步确定为四大专业小组:法学理论小组(组长为焦宝乾副教授)、民商法学小组(组长为姜爱丽教授)、诉讼法学组(组长为张世全副教授)、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组(组长为赵沛教授)以后根据专业与师资队伍的发展适当调整小组的划分。)

(2)研究生导师须于研二第三学期(6月)完成论文初稿;

(3)研究生导师于研二第三学期(7月5日前)指导学生完成论文修改稿;

(4)研究生导师于研三第一学期(9月30日前)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再修改稿;

(5)研究生导师于研三第一学期(11月30日前)指导学生进行论文定稿;

(6)研究生导师于研三第一学期(12月10日前)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采取专业小组的方式;

(7)研究生根据预答辩情况进行论文修改,于研三第二学期(3月20日)由导师签字同意打印的论文书面稿交到院里。

(8)院与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决定抽查研究生论文外审。

(9)研究生论文一般于研三(5月25日前)完成论文答辩;

(10)研究生根据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一步修改,提交5份书面稿以及论文电子版。

6、研究生导师非特殊情况应配合院里安排,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

7、除校外导师的研究生材料有关签名可由合作导师签署外,校内导师必须自己签名或填写有关表格如论文评审表、资格审查表、论文审批表等。

8、导师因指导不负责任,有研究生第一次未通过外审的,应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不得超过2名)。连续两次外审未通过者,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取消研究生指导资格。同时,研究生导师不得参与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或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审。

9、研究生导师因指导论文不负责任,发现有研究生论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时,根据山东大学的规定处理,停止该导师招生一年。

10、导师因出差、出国影响其研究生指导工作者,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学校、学院批准离校六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半年以上者,应报研究生院备案,一般应更换导师,暂停招生。

(二)关于实施院合作导师制度的几点意见

为了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发挥非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倡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性,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经讨论决定,进一步扩大院合作导师的指导制度,形成以下规定:

一、院研究生合作导师制度是指非被评定为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而本身又具有指导能力的老师,协助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的制度。

二、院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范围包括以下未被山东大学评定为研究生导师的在岗老师:

1、教授;

2、副教授;

3、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讲师。

三、我院的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配备一位校内同专业的校内合作导师,由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协助论文指导,并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四、我院的校内研究生指导老师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行确定是否配备合作导师。

五、院合作导师在研究生论文封面署名,为第二位指导教师。

六、指导学位论文工作量计算按照第一指导教师三分之二、院合作导师三分之一的比例核算。

七、合作导师的指导责任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

(三) 关于建立法学院研究生论文预答辩制度的规定

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总结性成果,集中反映了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因此研究生学位论文成为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程序,健全和完善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山东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1、研究生论文预答辩适用对象,是全日制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

2、硕士论文完成并经导师审阅后,可以进行预答辩研究生论文预答辩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2月10日之前;

3、研究生论文预答辩以小组为单位,共分四组,法学理论组、民商法学组、诉讼法学组、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组。法律硕士根据所报专业及指导教师确定在相应的小组。

4、研究生预答辩之前一周应向参与预答辩的小组成员提交论文书面稿;

5、在预答辩过程中,每个小组按不少于10%的比例确立需作重大修改的论文。

6、预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作出修改,并向院研究生教务提交书面修改的说明。

7、在预答辩过程中,各位专家应对文不对人,目的是提高研究生论文的质量。

(四)关于扩大研究生论文盲审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努力培养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质量人才。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经研究生决定,扩大研究生论文盲审制度,为此特作出如下规定:

1、研究生论文盲审对象是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2、院研究生论文盲审是指除山东大学研究生院以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处确立的盲审以外,由院再行决定将一部分研究生论文提交盲审。

3、凡被抽检到论文盲审的学位申请者,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一式两份)交院研究生教务。

4、论文评议采取“双盲”评审方法,要求所提供的论文中不出现学校、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论文装订一个“白皮”封页,由院研究生办公室统一在封页上标志出论文识别号码、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等,制作识别号清单。由院研究生教务办送校外两位专家进行盲审,并征询专家对盲审论文的答辩意见。

5、参加盲审的论文,要在盲审结果确定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盲审结果应作为答辩资格、论文成绩评定的依据。盲审论文一般不退回;

6、论文盲审的有关费用由院研究生业务费支出。

7、院确立的盲审比例是10—20%左右。

8、院确定的盲审结果的规定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院的规定确定。

9、未被确定盲审的根据山东大学规定确定论文评审。

10、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院或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处的相关规定确定。

(五)关于研究生集中授课的规定

为了保障研究生的教学质量,严格限制各位授课教师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现对研究生授课的“集中授课”作出如下规定:

一、我院在岗教师不得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授课,课程安排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允许在短期内讲授一门课程。

二、教师因就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出国等情况,不能按正常课程表授课的,或推迟安排课程,或调换授课教师,在教学计划必须完成的时间内,无法推迟授课的,只能更换教师授课;

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聘请外校专家、教授授课的,可以采用集中授课,但集中授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两次为限,集中授课必须完成实际教学工作量,否则按实际工作量核算。有一次未完成教学工作量,下次不再聘请。

四、本规定中的集中授课是指一次或两次集中时间将一门课程讲授完成的情况。

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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