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规范我院的教师考勤制度,特别是院全体会议的考勤制度,根据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法学院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 法学院教职工不得无故不参加法学院举办的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会议,包括院例会、院教学工作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院教工代表大会等以及院里统一安排与布置的各种工作会议。
二、 法学院教职工因故无法参加法学院的会议,应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在会议举行前以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
三、 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四、 教职工因参加学术会议需请假,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或同意;
五、 教职工因出国、外出读书等事宜需请假,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或同意;
六、 教职工因其他事宜请假,需详细说明理由,并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七、 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会议,在会议已经开始以及考勤结束后应视作迟到;
八、 学院办公室应负责会议考勤并完整保存考勤纪录,以该记录作为处罚与考核的依据;
九、 教师无故不参加学院举办的会议一次扣发津贴50元;教师一学年累计事假不超过四次,超过四次以上应当认作无故不参加会议。
十、 教师迟到以及不参加会议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有迟到两次以上的记录以及有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及以上记录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作为优秀;
十一、教师无故不参加学院会议超过3次(含3次)以上者,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教师无故不参加学院会议超过5次(含5次)以上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教师考核结果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实施。
法学院
2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