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7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建院二十五周年“名家讲坛”第51期于线上成功举办。本场讲座有幸邀请到了南京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老师,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谈谈法律人的刑法思维”的精彩学术讲座。本场讲座由法学院王瑞君教授主持,法学院张小宁副教授以及山东大学法学院李本灿副教授、田荔枝副教授出席讲座。正值院庆之际,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薛文超助理教授、青岛市纪委监委三级主任科员王震等往届优秀校友积极参与支持母校的院庆系列学术活动,法学院以及部分其他院校的近百名本科生、研究生共同参与本场讲座。
孙国祥教授首先以“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于欢辱母杀人案”“张文忠案”以及“顾雏军案”等近年以来的刑事热点案件为切入点,指出我国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刑法思维方式出现了偏差。基于这一问题意识,孙国祥教授结合具体刑事案例,主要从如下四个方面阐述关于刑法思维的理解与认识:
第一,刑法思维是规范性思维。规范性思维的第一要义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骗取贷款罪为例,若行为人虚构贷款用途并取得贷款,因到期无法归还而由担保人归还贷款,个别法院以被告人的行为给担保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将这一损失作为骗取贷款罪的后果并据此定罪,这一做法便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原因在于,担保人的担保财产的安全不属于骗取贷款罪要保护的对象。再者,规范性思维应当注重裁判规则与行为规范的区别;从裁判规范的角度来看,司法适用需要具备广义刑法的思维,而从国家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来看,则应当具备整体法的思维。
第二,刑法思维是理论性思维。立法向来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往往存在着诸多不足,而刑法思维则能为解决刑事案件提供理论依据与解决方案,从而提升司法判决的公信力。此外,刑法理论也为超规范的出罪提供了依据。例如,借助于法益理论,可以透视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适用刑法。如果认为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银行的贷款资金安全,那么上面谈到的担保人贷款则不属于此范围之内。
第三,刑法思维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定罪的形式思维与实质思维之间常常处于冲突中,为了解决这一冲突,则不能将二者绝对化。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坚持形式与实质双重评价的机制,注重进行保护法益的分析,考察犯罪行为的主观要素,对于行为性质的评价,需要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审视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若未触犯刑法则行为绝对不构成犯罪,而在触犯行为的情况下,则应当进行常识、情理等超规范的实质判断。
第四,刑法思维是精确性思维。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刑事司法人员应自觉养成精确化的思维方式和充分说理论证的裁判习惯。在定罪层面,应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而在量刑层面,应当实现精确量刑,包括如下两点:一是对量刑情节应当进行全面评价,特别是常见的法定的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其对于量刑的调节作用必须得到评价;二是落实量刑指导意见,进行刑罚增减的相对精确计算。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就应当如何具体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及其理解程度等问题向孙国祥教授进行请教,孙国祥教授主要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的理解与适用,对上述问题逐一作出详细解答。
最后,王瑞君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总结,对孙国祥教授精彩的讲座表达了衷心的感谢。王瑞君教授表示,孙国祥教授的讲座是关于刑法思维的高度凝练与总结,体现出了其深厚的学术造诣,而且从中也能找寻到很多刑法理念上的共识与认同。刑法思维问题,不仅是一个思维层面的问题,其往往决定着具体个案司法裁判结论的决策,也包括刑法立场的选择问题。本场讲座涉及刑法、法理以及法哲学等方面的内容,孙国祥教授严谨详实的论证与阐述对于同学们有关刑法方法论的学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启示着同学们在学习中应当将过去对刑法问题的机械僵化式思考转变为一种体系性、动态性的思维方式,逐步树立应对疑难问题的刑法思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