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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2日 00:00

“法理学课程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会议在我校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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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全国“法理学课程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会议在网络楼报告厅举行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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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全国“法理学课程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会议在网络楼报告厅举行开幕式。开幕式由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桑本谦博士主持,在开幕式中,陈金钊校长介绍了分校的几大特色以及本次研修班的筹备经过,法学院汪全胜院长介绍了法学院的基本情况。

在简短而隆重的开幕式之后,本次研修班正式开始。第一天的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朱苏力教授,在上午和下午的讲授中,他的两个主题分别是法律的人性基础以及法治意识形态。

在上午关于法律的人性基础的讲授中,苏力教授首先强调对人性基础研究的不足是我国目前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后,他分析了一些外国著名学者关于人性的一些观点。例如康德、霍姆斯等等,他认为正是这些对人性基础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了现行一些政策没有发挥预想的积极作用。此后,苏力教授集中探讨了人性基础的两个主要内容:自我利益最大化以及有限的认识能力。对于前者,苏力教授认为其要求是当事人具有选择的自由,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表现;对于后者,他认为正是由于人们获取信息以及处理信息在能力上的有限性才导致了失误和错误的出现。在分析了以上人性的主要内容之后,苏力教授又分析了一些外国学者进行这种人性研究的历史,例如龙勃罗梭等,并强调了社会生物学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性。

在下午关于法治意识形态的讲授中,苏力教授首先分析了“意识形态”的概念:用符号所表达的信仰与观念,随后他强调意识形态具有促进一定的社会行为的功能,尽管它本身未必是科学的。然后,苏力教授分析了意识形态的一些特点,例如能够节约决策成本、产生关于公平的信仰以及在较长时间内支配行为等。最后,他详细分析了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当前中国的地位和作用。

8月1日,在全国高校法理学骨干教师研修班上,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的郑成良教授讲授了“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这一主题课程。

他首先强调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认为它是法律职业人的核心素质。然后,郑成良教授对法律思维进行了定义,即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接着,郑成良教授比较了在公共决策中几种典型的思维方式:政治思维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注重经济上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看重道德上的善恶评价;而法律思维则是以合法性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标准。

教授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人的基本思维方式,对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来说还有不同:检察官强调的是攻击力,而法官则是中立性。然后,郑成良教授以大部分时间分析了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1)以权利义务为分析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以合法性优先为原则,以客观性优先为例外;(3)以形式合理性优先为原则,以实质合理性优先为例外;(4)以程序公正为原则,以实体公正为例外;(5)以普遍正义为原则,以个案正义为例外;(6)理由优先于结论。教授的分析以第一条为重点,特别解释了在进行权利义务分析中常见的陷阱,主要包括逻辑混淆、逻辑错位、逻辑线索中断以及逻辑理由偏颇等等。

在一天的讲授中,郑成良教授以其丰富的职业法官经历,通过对许多案例的翔实分析,展示出其对法律思维基本规则的深刻把握,令在座的师生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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