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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5日 00:00

“法理学课程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会议简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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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香港中文大学的於兴中教授讲座的题目是Latest Trends in Western Legal Philosophy (西方法律理论的最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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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香港中文大学的於兴中教授讲座的题目是Latest Trends in Western Legal Philosophy (西方法律理论的最新趋势)。首先,於教授分析了如何了解西方法律理论的最新趋势,他认为主要可以通过主要研究机构的议题。重要的出版物,国际法律学术会议的主题,甚至可以通过法学家的博客来认识以上的趋势。然后,於教授详细分析了以上提及的各种具体途径。例如,就研究机构而言,Legal Philosophy in Oxford(牛津法律哲学)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於教授还着重分析了其中的某些法理学家定期举行的研讨会,包括参与者以及其中的流派等问题。另外,於教授倡导充分利用网上的学术资源,包括Heinonline、Ebhost等。於教授对这些丰富的法理学研究资源的介绍,令在座的老师开阔了学术视野。

在下午的自由交流时间内,来自不同院校的几位与会老师也介绍了自己的学术经历、学术兴趣和一些学术成果,并就一些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展开了研究和探讨。

 

8月3日,於兴中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自由法学批判”。他首先分析了自由主义及其相关的一些概念,认为自由主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学科进行分析,包括政治传统、政治哲学、普通哲学以及法学等。然后,於教授分析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价值,例如与议会民主、和平解决争端以及与民权和法治的关系等。於兴中教授简单回顾了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并强调在不同的国家里,其自由主义有着不同的特征:英国的自由主义强调对宗教宽容,法国的自由主义推崇世俗化和民主化,而美国的自由主义一般与个人自由以及资本主义市场相联系。

於兴中教授在其后的发言中介绍了自由主义法学的三种主要类型:古典自由主义法学、新(neo-)自由主义法学以及新(new-)自由主义法学,这三种类型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在当代社会中受到不同国家的关注和推崇。就自由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来说,於教授认为形式主义(Formalism)和理想主义(Idealism)是自由主义法学的双翼。而自由主义中的中心意思就是自治,包括实质自治、制度自治、职业自治以及方法上的自治等,这些对法治和法律职业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於教授简单分析了自由主义的宪政观。

 

 

 

8月3日下午的讲课人是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陈金钊教授,主题是法律方法论体系和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陈金钊教授认为,在中国已经出现了由立法中心主义到司法中心主义的转换倾向,无论是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这种背景之下,法律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构建法律方法的体系就是以上研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从总体上看,法律发现是法律方法中首先适用的方法,而法律推理则是从成文法向司法判决转换必须使用的方法。在从法律发现到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具体方法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后,教授又就一些具体方法作出了重点分析,例如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

其后,在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的阐述中,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学研究的的永恒问题,但过去的研究仅揭示了法律解释的矛盾或片面地强调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事物本身原本就是以矛盾的形式存在的,反复进行克服矛盾的努力并不能促成矛盾的解决,矛盾依然存在。而法律解释学者应当正视各种基本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答案作出自己的回应。法律解释中的基本问题及其疑问包括:法律解释的对象(规范与事实)、法律解释的立场(立法与司法)、法律解释的重心(本体与方法)、法律解释的权限(服从与创造)、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与目的)、法律解释的原则(合法与客观)、法律解释的结果(一解与多解)、法律解释的特征(独断与探究)、法律解释的方式(封闭与开放)、法律解释的目标(解析与建构)。对于这些矛盾,应该在不同的语境中摆正姿态。当然,就以上每个问题的解答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需要在法律解释的研究中不断深入。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解释者的姿态决定法律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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