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5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人权与法治”。在第一部分人权理论中,徐显明教授首先回顾了中国历史上的几次人权运动:1、1915年,新文化运动。2、湖南自治运动。由毛泽东同志发起,意在制定适用于湖南的宪法,逐渐推进整个中国的宪政和人权。3、人权保障运动。由胡适发起,着重于人权的理论研究,其成果表现为《中国问题》和《人权论集》。4、民权保障运动。由以宋庆龄为代表的政治家发起,倡导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5、冤狱赔偿运动。由沈钧儒发起,直接导致了在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的诞生。徐显明教授认为,以上5场人权运动有自己的特点,分别注重了人权的文化意义、制度意义、理论探讨、政治权利和法律意义。
就世界人权运动而言,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历史阶段:1、1689年,产生了第一部人权的体系化法典——英国《人权典章》。2、1789年,出现了法国的《人权宣言》。3、1889年,出现了第一部涉及人权的东方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在东亚固定了人权的观念。4、1989年,亚洲和东欧表现了对人权的诉求。
在回顾了人权的历史运动之后,徐显明教授介绍了在2004年修宪中涉及的人权制度。1、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表现了经济权利平等的制度。2、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表现了私有财产权从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其获得了对抗公共权力的能力。3、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公益补偿制度。4、增设了关于社会保障的条款,并适用于全体公民。5、增设了关于禁忌状态的法律制度。
徐显明教授特别强调,在宪法第33条所增设的关于人权的概括性条款具有重大意义。1、修正了人权的主体观,从公民扩展到所有人。2、人权的体系从封闭走向了开放。3、人权的标准由国内走向国际。4、表明了国家对人权的基本态度。5、为未来的司法提供了推定人权的宪法依据。
在关于法治的探讨中,徐显明教授重申了关于法治的构成要件的理论。他认为法治的要件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1、精神要件,主要包括法律的价值观、善法和恶法的区分、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及规则治国的理念。2、实体要件:主要包括:一起公权力来源于并受制于法律;国家责任的不可逃避;权利保障制度以及公民在法外无义务。3、技术要件,主要包括立法技术(保证统一性)和形成具有法治信仰的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