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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4日 00:00

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七次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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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七次研讨会成功举行 6月2日晚,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七次研讨会在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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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七次研讨会成功举行

6月2日晚,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七次研讨会在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成功举行。我校副校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金钊教授、“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的焦宝乾老师、吴丙新老师以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武飞老师主持。

姜世波老师作题目为《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与国际习惯法规范的解释》的主题发言。他主张,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以整体法律观为指导,追求符合维度(实践)与实体维度(原则)动态的融贯性。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素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则分别体现了描述性准确(符合)和规范诉求(实体)的特征,国际习惯的解释理论也应把二者最佳程度地融贯起来,而不是以一维代替另一维。这一理论对于解释伊拉克战争能否成为新的国际习惯的先例无疑具有工具意义。姜世波老师从五个部分展开他的论述。他首先就如何看待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在形成国际习惯中的角色,如何认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问题,并认为德沃金的以追求符合(实践)与实体(原则)最佳融贯性统一的法律解释理论或许可以为解决习惯因其不确定性而作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可能终结的命运。然后,他介绍了德沃金的建构性法律解释的向度:符合(fit)与实体(substance)的融贯论。在第三部分,姜世波老师结合德沃金的整体性融贯理论,阐述了国际习惯法中的符合与实体维度:国家实践与法律确信。并着重分析了在国际习惯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二要素各起着怎样的作用,承担着何种角色。第四部分,姜老师利用二要素的一种融贯性解释疏理了国际习惯规范是否存在的问题。最后,运用一个解释例证:美国“先发制人”对伊拉克的战争是否构成预先防卫权的国际习惯先例进一步回应了前文的论述。

评议人张伟强博士候选人首先提出了自己对于用德沃金融惯性解释理论分析国际习惯的解释问题的整体上的观点,然后着重对个别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与姜世波老师展开商榷。张伟强博士候选人认为,德沃金理论的两个维度本质上在于解决法的形式正义同实体正义及法律规则的空缺问题,符合维度实质上强调遵守先例,实体维度强调要符合现行的价值观念。德沃金的融惯性理论也仅仅是为法官解释法律提供了一种姿态而已,远非操作标准和目的地。原因在于该理论缺乏规范性的判断标准,无法判断如何就算达致了两者的平衡就是好的解释,最终只能靠法官的主观掌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是遵循先例是很难把握的,因为几乎总有相互冲突的先例,另外抽象的法律原则与价值观念本身亦存有冲突之处。另外,国家实践同先例本身还有差别,先例可能是确定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实践则不然,国家的普遍实践只是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条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的普遍实践往往是其获得法律确信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他认为在实践中国家实践同法律确信大多会具有相互补充的价值,而非背反。此时德氏理论并不能为此提供多少帮助。

评议人东广明硕士主要从写作技术、写作技巧、逻辑关系、措辞的准确性等方面谈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在论文结构方面,首先他指出论文的第三部分提到了国际习惯法的解释原则,第四部分就又提到了国际习惯法是否存在,好像是在顺序上有些颠倒,建议互换一下会更为合适。其次,他认为德沃金的融贯性解释理论只是其法学方法论思想中的一小部分,德沃金的法律解释思想主要还是整体性法律解释观,质疑是否论文题目有些过大?在论文内容方面,东广明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疑问。如经过国际法确认的习惯是法律还是习惯、如何理解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关系等等。

接下来,焦宝乾老师主要针对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自己的疑虑。焦老师指出,“先发制人”这样一个先例能否成为国际习惯其实考虑的是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问题。用德沃金的融惯性理论来解释国际习惯法规范,首先德沃金理论的解释力受到质疑,即该理论能否用来解释国际习惯法规范,以及其解释的价值有多大。焦老师认为,德沃金的解释理论更适合于解释国内法的相关问题,至于能否解释国际习惯法规范他存有一定担心。

陈金钊老师也与大家进行了热烈讨论。首先,陈老师肯定了文章的研究价值,建议如果作者能将法律解释相关理论疏理清楚,并与国际法领域问题相结合加以研究意义将十分重大。其次,陈老师针强调论文写作一定要有问题意识,抓住了研究问题,文章也就写好了大半,这是文章的灵魂所在。

王国龙、孙光宁等博士候选人也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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