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晚,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八次研讨会在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成功举行。我校副校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金钊教授、“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的桑本谦、焦宝乾、吴丙新老师以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张其山老师主持。
焦宝乾老师作题目为《法律论证及其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的主题发言。他主张,尽管法律论证成为国内法学界研究趋于升温的一个新领域,而且相应地,法律论证也成为法理学教材中“法律方法”一章新增的内容,但是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界定,尚需从理论上作较为深入的探讨。着眼于此,焦老师在本次发言中对法律论证的概念及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理论定位给予基础性的研究。焦老师从三个部分展开他的论述。首先,他针对法律论证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归纳出法律论证这一概念的特征;其次,焦老师从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角度阐述了法律论证的理论价值、理论影响与理论来源;最后,焦老师认为,在对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进行论证之后,尚需对其在整个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意义予以探讨,并需要对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和协调。他主张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构成法律方法体系中的三种基本方法。
评议人姜福东博士候选人首先与焦宝乾老师展开商榷。首先,姜福东博士候选人从“法理论”的角度认为,法律论证其实归属于“法律理论”的理论范畴。 作为“法律理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本身的理论缺陷很明显。法律论证(论辩)与普遍实践论证(论辩)之间有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法律论证的特性在于其受现行有效法的约束。 阿列克西对这种区别、对这种特性认识仍有相当的偏差。阿列克西低估了法律论证与普遍实践论证之间的巨大鸿沟,而这个鸿沟不是那么容易跨越的。其次,他认为焦宝乾老师发言的第二部分的题目和内容不相符合,而且他认为,对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命题,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警惕。它的方法论功能不能高估。法律论证的确更侧重于构建一种无所不包的、理想化的理论体系,而并不单单是一种方法,甚至可以说,它更多具有一般方法论的启迪学价值,而更少具有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实用价值。最后,针对焦宝乾老师的第三部分“法律论证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姜福东博士候选人认为合理运用范式和范式转换,是厘清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者关系的最佳途径。
评议人王国龙博士候选人首先针对“法律论证概念部分”中的个别观点谈了一些自己的不同想法。接着,他又针对第二部分指出,在该部分焦老师本意欲界定法律论证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裁判的方法问题,以此区别其它领域中的法律论证,然焦老师除了在理论背景上进行了交代后却无下文,并没有回答作为读者在阅读该部分时所欲得到的答案。焦老师也没有将合法性问题作为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基础,而是将论证的有效性与可接受性作为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基础,这样一种司法裁判基础的变更其目的就是要削弱司法裁判的强制性,增强它的民主性。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应该最终落脚到根据法律的合意性基础之上,否则法律论证无限递推的开放性必将导致合法性的危机和诉讼效率的递减。由此而言,法律论证最为根本的特点乃是一种根据法律的程序性论辩,其核心任务在于裁判要说理,即判决理由上 。最后,王国龙博士候选人对于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的关系以及“法律论证”构不构成一个新的法律方法范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和理解。
接下来,针对法律论证能否称得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方法这一问题,桑本谦老师指出,法律论证领域有两大阵营,其一是规范性法律论证理论,另一个是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前者主要研究司法过程应当怎样去做,后者则主要是描述性地解释司法过程是如何展开的,后者由于不能给予司法实践以指导因而不能称得上是法律方法,而前者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论证。
陈金钊老师也与大家进行了热烈讨论。首先,陈老师肯定了主题的研究价值,建议如果作者能将论证的逻辑与解释的逻辑之间的独立性疏理清楚,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研究意义将十分重大。其次,陈老师高度赞扬了大家进行学术批评的热情,同时,也提出了自己对法律推理的疑惑。
最后,由焦宝乾老师对于以上观点予以简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