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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1日 00:00

“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举行第九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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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晚,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九次研讨会在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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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晚,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九次研讨会在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成功举行。我校 “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的焦宝乾、吴丙新老师以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姜世波老师主持。
   
    武飞老师作题目为《法律解释:在服从中创造》的主题发言。武飞老师主张,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这是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问题。对法官而言,服从法律是当然职责,同时也应融入创造精神,因为法官发挥其创造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体现对法律的服从,在这种宗旨之下,法官的创造力就不会偏离法治的轨道。这些最终都需要通过法官对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才能得以实现。武飞老师从三个部分展开他的论述。首先提出问题,即法官应该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法官是应该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法律?我们是否能够或者如何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其次,武老师论证了服从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武老师又接着论证创造性法律解释的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后,武老师认为,在法律解释权内,平衡服从与创造之间的张力需要法官灵活掌握并运用各种具体的法律方法。对法官而言,服从法律当然职责,但这种服从不是机械死板的服从,而应是融入创造精神的服从,是一种“有思考的服从”。正如人类要征服自然必须首先服从自然法则一样,法官发挥其创造力也应建立在对法律服从的基础之上,而且法官发挥其创造力也应以更好地服从法律为目的。
   
    评议人王国龙博士首先与武飞老师展开商榷。首先,针对文章的标题,王国龙博士认为法律解释要在服从中创造的观点在很大程度只是一种观念倡导而已,我们也可以说法律解释要在创造中服从。服从与创造这一矛盾范式在很大程度是一种辩证法式的关系,作者倡导法律解释要在服从中创造一方面的确捍卫了司法法治的理念,然需要指出的是两者的地位乃是平等的。尤其是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一面正是法官所有智慧的核心地带。其次,针对问题的提出过程中引用的案例,他提醒大家,“法官造法”与疑难案件之间是存在很大区别的。“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需要法官创造新的先例,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表现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文章的二、三部分,他指出,法律解释对法律客观性的追求是方法论法律解释的一个内容,与第三部分中的本体论法律解释是相对的,故而武飞老师在对此两部分的论证上存在论证割裂的现象。即用方法论法律解释来论证“服从”问题,而用本体论法律解释来论证“创造”问题。最后,他指出武飞老师在论述服从的依据时从法官的职业义务等这些外部论证较多一些,而对司法裁判中的表现和理论基础阐释较少。相反,对创造的论述非常的多。而且,武飞老师的基本思路是:服从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创造是一个法律解释的事实问题,由此服从性地创造自然就能成立。然而,这两个方面的论证在实质上却是不互相矛盾的问题,或者更直接来说,两者行走在两条互不交叉的道路上。由此,与文章第一部分中定下格调——“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就自然有些出入。
   
    评议人吴丙新老师主要质疑武飞老师所言的“服从”与“创造”何以可能的问题,或者说,这两个概念是否能够在现代解释学的语境中生存的问题。他认为,尽管不少学者提出必须要顾及法律中的实质正义,但形式正义优先则是无论如何不能动摇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要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形式正义。现代解释学也许已经告诉了我们这一答案:从概念式的法律思维迈向类型化的法律思维。类型是开放的,但它却仍然有着自己的边界。在这一边界内,并不存在服从与创造的问题。而超出这一边界的“解释”,就成为了法官立法。当以类型理论为基础建构新的法律解释理论体系时,我们将不再为一个解释是创造还是服从而耗费心神。指引解释方向的,将是解释结果的妥当性。只要一种解释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对该案表示关注的听众之谅解,这个解释就是最好的。因为,法律的终极任务无非是在人们对法律的心理预期内解决纠纷。因而,实用主义也许是我们在法律解释姿态上的最好选择。当然,法律解释中的实用主义必须受到类型理论之限制,以便保持法治的理论内核。他还指出,武飞老师的叙事策略极易走向价值相对主义。尽管价值相对主义也许是法学甚至也是法律实践最终的归宿,但当我们将价值选择交给事实与规范的合意,并因而使得相对主义仅仅通过个案显现出来时,这种相对主义才有可能获得理论与实践上的谅解。也就是说,尽管我们无法在最终避免法律适用结果中的相对主义,但我们是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理论本身的价值相对主义。
   
    最后,焦宝乾老师、姜福东博士、张伟强博士、孙光宁博士等也提出各自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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