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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7日 00:00

全国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简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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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 (第3期) 会务组编                           2007年8月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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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

(第3期)

会务组编                           2007年8月27号

综合报道

 

 


法律论辩主要涉及对法律判断的证成。

——阿列克西

全国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研讨会第三单元在新的一天又拉开了帷幕。隔着会议室的窗帘往外看去,远处的大海碧波荡漾,蔚蓝的天空挂着朵朵白云,清凉的海风轻拂着这一片土地,随着远处几声知了的鸣叫声,会议又将迎来一个新的研讨高潮。法律逻辑问题是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块总让人却步的领域,然逻辑问题却是法律方法必须要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没有逻辑支撑的法律其理性基础是脆弱的,但只有逻辑而没有经验的法律是死板的。法律论证是法律方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些年来国际法哲学协会研究的重点议题之一。我国法学界对法律论证的研究在整体上还处于引进的初级阶段,从整体上来看,作为司法裁判方法的法律论证主要是对判决的证成即说理问题的解答,在司法制度的建构上表现为判决的说理。而法律论证的一个最主要的内容为建立在逻辑基础上论证,但需要说明的是,逻辑论证从总体上来说是属于法律的内部论证,而法律论证最核心的环节是要解决正当性问题,即法律的实质正义问题。由此,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法律论证的一大难题。本阶段的研讨正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

专题发言

 

 


2007年8月27日上午8:00——10:00,研讨会的第三单元围绕着“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这一主题展开,会议由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程汉大教授主持,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张传新博士和焦宝乾博士评议。此一单元的报告人及其报告题目分别是:

中山大学逻辑认识研究所熊明辉教授——《从法律论证到诉讼论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继成教授——《法律论证的合理性与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王晓教授——《走出认识论困境:法律论证的认识论思考》;

南京大学法学院蔡琳博士——《融贯论的可能性与限度》;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张其山博士——《司法三段论的结构》;

山东政法学院侯学勇博士生——《从法律规范的可反驳性到法律知识的不确定性》。

1、熊明辉教授的发言副标题是“谈谈法律逻辑研究对象之转变”,其发言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法律论证不仅包括法庭论辩中的论证,还包括立法过程、执法过程中的论证。法律逻辑以此也被认为是法律认识的逻辑。法律论证不仅存在于作为司法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律诉讼过程之中,还存在于这个过程之外,因而,传统法律论证概念过于宽泛。我们有必要引入一个诉讼论证的概念,以便较为准确的刻画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第二,法律三段论组成部分包括大前提——法律规则,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司法判决(或为法律结论)。法律三段论的逻辑基础包括:直言三段论基础论、假言三段论基础论、演绎逻辑基础论和非单调逻辑基础论四个部分。由此我们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伪形式主义立场,概念主义的法学、形式逻辑中前提为“真”的问题等。他指出,价值判断不可能得到证成,所有价值在逻辑上都是武断性的。第三,法律三段论的扩充——论证的分层框架问题。论证理论的范围包括有:二阶证成理论,外部证成理论,解释证成或深度证成理论等。诉讼论证的博弈各方包括审方、控方、 辩方。论证的三重功能包括证成功能、反驳功能、说服功能等。法律论证可废止性的根源可能有法律的不完备性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性。另外我们需要去区分法律论证中的辩论框架与修辞框架。第四,我们需要认真地对待人工智能的问题、对话逻辑与形式论证等问题。最后,发言人强调,法律逻辑应当是控、辩、审三方的逻辑。

2、张继成教授的发言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现状不容乐观,1988-2004年间我国一审服判率为79.31%%,二审否决率为39.82% 再审否决率为42.66%,这在有些同志看来,以上数据并不能得出我国法官法律论证水平不高,司法判决可接受率不高。他们把以上数据归结为有些当事人不论结果好坏,已经决定要将案件打到底等。但是,我国法官整体的法律论证水平不高,司法判决可接受率不高至少可以成为以上数据的因素之一。由此,法律判决的合理性与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也就成为一个理论与实践难题。当事人不可能像对待一般规范性语言一样对待法律判决。在法律领域里,为人们的未来创设可能生活是立法者和法官的历史使命所在,法律效果就是立法者为当事人创设的模型。可能生活的两种形态:否定性和肯定性,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判决结论与可能生活的结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可能生活就是判决结论的内容。只有各得其所的可能性生活是可以接受的,是应该由法律论证出来的。总之,法官的法论证能力之提升是解决司法裁判可接受性问题的核心所在。

3、王晓教授的发言指出,在社会发展史上, “明希豪森—三重困境”和“休谟问题”是困扰人类智慧的两大难题。针对第一个难题,哲学界提出了基础论、外在基础论、融贯论以及基础融贯论等理论学说来解决,但是基础论、外在基础论和融贯论各自存在缺陷。相比之下,发言人倾向于支持苏珊·哈克教授的基础融贯论,它更好地解决了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对于认识的第二个难题,发言人借鉴一些学者的观点,基于三大理由认同事实与价值的缠结。而后展开对法律论证所面临的问题的探讨,分析了法律论证的基本进路,提出了在实践中制约法官的限制性规则。针对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要求法官的规则,无论是在法律事实论证方面还是法律适用上的论证,无疑具有共通性,那就是他们都是建立在论辩的基础之上,即在符合逻辑的基础上,通过论辩来获取内在的真实性和正当性。

4、蔡琳博士的发言围绕着以下三个基本问题展开的,其一为融贯论的可能性问题即融贯论提出的理论背景。其二,通过树立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律理论中的融贯论、法理学中的融贯论,力图借助融贯论来思考分析法律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第三,在对现有融贯论的全面理清基础上界定了融贯论的基本内涵。最后提出融贯论的可能性及其使用的限度。

5、张其山博士的发言核心思想是,传统司法三段论的结构性缺陷在于它将法律世界与事实世界割裂开来,而仅靠一个黑箱子的隐喻获得判决。重构司法三段论的结构就是要尽量消弭被割裂的法律世界与事实世界的联系。借助诺亚方舟的比喻,法律世界便与事实世界紧密联系起来。从司法的视角,司法三段论可以被看成是对司法判决过程的描述,并且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都应具有相同的结构。

6、侯学勇博士生指出,所有的法律规范在其内容的可改变性意义上,具有可反驳性的特征。建立在可反驳性规范基础上的法律知识体现出三种特性:可衡量性、跳跃性和可转变性。三种特性表明法律知识是建立在非常不稳固、不确定基础上的,以这样的规范为前提所进行的三段论推理,只能获得逻辑上的有效性,无法保证内容上的正确性。为满足法律知识正确性要求,论证理由必然涵盖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政治规范,甚至伦理规范,它们形成一个融贯的命题体系,为法律决定提供实质性理由支持。

学者评议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张传新博士和焦宝乾博士对以上6位学者的发言作了如下的专题点评:

张传新博士评议的观点为,第一,法律逻辑有三个纬度,一个是普通逻辑。二是形式逻辑,三是非形式逻辑无论是形式逻辑还是非形式逻辑对我们法学家来说,都是形式的。第二,对于熊明辉教授的发言,张传新博士认为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论证尤其是诉讼当中法律论证的整体性框架。而且他避免了把判决看成法官的独角戏的简单司法裁判的论证形式。第三,对于张其山博士的发言,他认为这中法律逻辑论证的改造是用心良苦的,但是改造的工具本身较为落后。第四,他进一步提出,我们要思考的问题逻辑研究对于法律的意义何在,法律知识不仅是一种逻辑的表达,还是一种非逻辑的言说。

焦宝谦博士评议的观点为,第一,法律逻辑传统上是侧重于法律推理,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法律论证作为逻辑研究的对象。第二诉讼论证用于控辩审三方,主要来于刑事诉讼模式的启示,在民事诉讼虽然也提到了,但是表述上仍然存在问题,法律论证如何可能作为普遍性地应用于整个的司法裁判当中,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是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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