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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7日 00:00

通过司法方法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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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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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

                   ——庞德

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和“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全国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于2007年8月26日至8月27日在威海市中汇大酒店举行。莅临本次研讨会的学者共60余人,分别来自全国20多所法学院系、研究中心、学报编辑及司法实践部门,参与范围广泛,会议共收录参会文章73篇,紧紧围绕着“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建设”这一主题展开研讨。众所周知,法律方法(论)是法学理论研究中以专业性强、实践性色彩浓烈、微观性问题研究突出等为特色的一大研究领域,全体参会人员就“法律方法及其回应实践的能力”,“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法律思维与法官意识形态”,“法律解释方法如何适应和谐社会建设”,“部门法律方法”等六个主题展开为期两天时间的热烈研讨,这六个主题分别涉及法律方法的基本理论与相关实践问题、和谐社会的理论建构问题、司法的方法及其理念问题、法律论证及其逻辑基础问题、法律思维问题、法官的司法立场问题、司法姿态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各部门法相关的法律方法具体应用问题等。会议的每一单元进行方式采用发言人报告、会议讨论、评议人点评的方式进行。现将会议内容做简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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