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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00:00

“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十二次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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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晚七点,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十二次研讨会在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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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5日晚七点,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十二次研讨会在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成功举行。我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陈金钊教授、威海市公安局唐峰警官、法学院桑本谦副教授、焦宝乾副教授、张景明副教授、金玄武副教授、安玉萍副教授、孙希尧博士等部分教师以及博士生姜福东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武飞博士主持,刚从美国访学归来的王瑞君副教授作题为《美国的刑法解释及其启示》的主题发言,姜世波副教授、张其山博士分别对该文作评议。
    王瑞君副教授围绕主题汇报了在美访学的部分研究成果。首先,她分析并概括了美国刑法解释所具有的三个特征:(1)根据判例解释刑法构成其刑法解释的鲜明特征。判例法仍然是美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判例构成制定法解释的权威性资料。特别是在复杂案件中,判决不引用先例而单纯适用制定法是极少数例外。(2)刑法解释受制于宪法在美国体现得非常明显。不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各州法院,在对刑事制定法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守宪法,许多判决均围绕是符合还是违背宪法进行的。(3)对刑法进行严格解释。发言人运用详实的案例资料,阐释了限缩解释、同等解释和文义解释等严格解释规则。接下来,王老师就美国刑法解释的三个特征对我国的启示,作了深入探讨。她认为,根据判例进行刑法解释,有利于实现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通过判例技术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有利于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同时,指出对进行刑法解释的宪法限制是我国刑法学界司法适用研究的重大缺失。宪法关于刑事审判的规定具有重要的价值。实现刑事审判中保障人权的功能必须站在宪法的高度。宪法为目的解释提供了最基本的评价尺度。
    评议人姜世波认为,论文让我们洞见了美国刑法解释的诸多面相,展现了美国法律的判例法特点。制定法的适用需要判例法加以解释。但问题是,二者发生矛盾时,制定法究竟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就美国刑法解释的借鉴意义,姜老师强调,判例法具有直接面对具体生活的优势,可以作为成文法的补充。但这只是说我国具有吸纳判例法的必要性;就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具备引入判例解释的可能性则值得深入研究。他认为,该文的启示更多是理念意义上的,要具体到方法层面,恐怕不能不关注美国判例制度产生、发展和衍续的背景和条件,不得不面对判决的说理、判例的公开、判例的效力层级、法官解释刑法的合宪性限制等一系列制度问题。
    评议人张其山结合自己在美国访学时对于判例法的了解做出了评议。首先,对于第一种启示,他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囿于意识形态和司法现实的考虑而不承认判例制度是一个谬误。并指出,无论是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今的刑事司法实践,构建我国的判例法体系都是必需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可以在我国成功移植,因为两国对于先例的确立规则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其次,他认为,我国与美国对成文法与先例的态度以及法院和法官在整个政治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事实上也影响着对于第二个启示的分析。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将合宪法性作为限制法官解释的标准未尝不可,但绝不能作为判定某一刑事规范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标准。
    陈金钊、桑本谦、焦宝乾、孙希尧、张景明、金玄武、唐峰、姜福东等就该文存在的观点偏差、论证力度、表述错误、写作技术性处理等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发言与讨论。王瑞君副教授一一作了回应。整个研讨会气氛热烈而融洽,与会者都感到深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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