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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2日 00:00

台湾东吴大学民法学者郑冠宇教授来我院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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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晚7点,法学院模拟仲裁庭座无虚席,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秘书长、“泰山学者”郑冠宇教授为我院老师、同学作了主题为“盗赃物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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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晚7点,法学院模拟仲裁庭座无虚席,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秘书长、“泰山学者”郑冠宇教授为我院老师、同学作了主题为“盗赃物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姜世波副院长主持。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金钊教授,法学院马丽萍副教授,部分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参加了此次报告。
    在报告的第一环节中,郑教授首先结合大陆和台湾地区相关基本法律规定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乃利益衡量的立法结果。一方面,在衡量社会交易秩序与个人财产权利安全时,优先保护社会交易秩序;另一方面,原所有权人将财产交与其信赖的人占有,创造了其他人相信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的外观,具有可归责性。郑教授认为盗赃物、遗失物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物本身不具有道德伦理色彩,是人在物上的行为决定适用的法律,不应因物是盗赃物或遗失物而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其次,郑教授结合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9条和第950条的规定,阐释了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并且,郑教授结合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修正讲述了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修正过程,使老师、同学们对台湾地区的法律修正过程有一定的了解。最后,郑教授结合实际案例论述了作为盗赃物的金钱的追回问题。郑教授认为,金钱不适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金钱作为一种交易工具法律应强制其流通,而不应允许金钱可以被追回。
    在交流环节中,郑教授认真、热情地回答了老师同学们提出的关于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盗赃物的“漂白”、台湾地区民法2年取得时效期间的性质等方面问题赢得老师同学们的阵阵掌声。
    整个讲座过程中,郑教授渊博的学识和儒雅的风度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郑教授理论联系实际,使同学们对台湾地区的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有了较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为老师及同学们的学习与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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