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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15:11

我院师生参加第三届全国法律修辞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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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校陈金钊、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中山大学熊明辉、南开大学刘风景、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作翔等教授发起的全国法律修辞学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3日至26日在中山大学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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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我校陈金钊、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中山大学熊明辉、南开大学刘风景、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作翔等教授发起的全国法律修辞学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3日至26日在中山大学隆重举行。本届大会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会议以“法律论证与修辞”为主题,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等司法机关的70多位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齐聚羊城。
    会议于2012年11月24日上午在中山大学南校区文科楼学术报告厅开幕。熊明辉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山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梁庆寅教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费汉定副主任分别致词;闭幕式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丁利副院长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忠明教授致闭幕词。本次会议共进行了6场大会主题发言,开幕式发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教授主持,闭幕式发言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主持。在第一场主题发言中,陈金钊教授首先作了“把法律作为修辞——我要给你讲法治”的开场报告,从宏观方面阐明了其一贯的法治立场及对法治与政治关系错位的担忧,强调讲法治重要的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而讲法治的表达方式则是把法律作为修辞,在法律思维决策中讲法说理;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和中山大学梁庆寅教授(李一希博士代述)分别作了题为“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和“立法论证:一种社会选择分析”的主题发言。二位教授从微观方面论述了他们就“论题学”的性质与对象、“辩证论题学”及“修辞论题学”的区别及误读以及立法语境中与法律条款的证立与主体的判断和聚集规则相关的不一致问题,并且如何在社会选择理论和新论辩术理论视野下构建了一种广义立法论证模型的学术观点。在第二场主题发言中,谢晖教授作了“文化革命、政治革命与制度修辞”的主题发言,提出法律和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修辞;南开大学刘风景教授在其发言“立法语言大众化的法治意义”中论述了立法语言大众化的价值、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实现机制;最后,中山大学熊明辉教授作了题为“法律修辞的论证视角”的主题发言,他强调要区别“修辞学”和“修辞术”,法律修辞应当以法律论证为基础而不只是追求置法律论证于不顾的说服技艺。此外,因参会人员较多且讨论内容较广,会议期间分两组共进行了8场发言评议及讨论,内容广泛涉及法理学、法哲学、逻辑学、修辞学及司法实务等诸多领域。
    在分组发言中,我校张传新教授作了《判决书修辞的逻辑分析》主题发言并主持和评议了两组发言,我校部分博士、硕士参加了会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夏卫国、硕士生宋保振也作了相关主题发言。此次会议,与会人员就自己的研究领域和成果进行了积极的交流和深入的讨论,会议于11月26日圆满落幕,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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