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首页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1日 09:08

法学院举办建院二十五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五)民法典的内涵、价值功能和时代意义

微博 微信 QQ Qzone

2020年6月7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举办了“公法学者与民法学者对话——民法典的内涵、价值功能和时代意义”学术会议,此次会议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建院25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主题发言的民法学者有三位,分别是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房绍坤教授;现代法学主编、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主题发言的公法学者也有三位,分别是苏州大学、山东大学(兼职)杨海坤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

编辑:

2020年6月7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举办了“公法学者与民法学者对话——民法典的内涵、价值功能和时代意义”学术会议,此次会议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建院25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主题发言的民法学者有三位,分别是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房绍坤教授;现代法学主编、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主题发言的公法学者也有三位,分别是苏州大学、山东大学(兼职)杨海坤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郑州大学苗连营教授。本次会议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举办,由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主持,我院部分教师与学生代表300余人参与本次学术活动。

首先,肖金明院长对参会学者表示了欢迎,他表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70周年立法活动历史上重要事件。我国民法典诞生在中国进入新时代之后,是新时代民主化、科学化立法的典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肩负着保护人民的民事权利、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神圣使命,并因“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而为世界瞩目。同时,肖金明院长提到,从另一个角度审视民法典,开放性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体现在公法与私法的互联互通,例如,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突出强调了宪法的作用,以及物权编中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回应和基本价值观的吸纳等。他还强调,许多学者认为民法典编撰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在整体框架下对民法进行把握,公私法之间结合度越来越高,且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本次会议,邀请我国知名的民商法学家和公法学家围绕民法典进行讨论对话,有助于加深对民法典的内涵、价值功能和时代意义的深入理解。

在民法学者的主题发言阶段,吉林大学房绍坤教授认为,民法典中行政法因素较多,社会的民事活动不单单涉及民事问题,同时还涉及到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他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具体阐释:第一:从民法典内容来看,针对民事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法的规定是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取得的依据。由此涉及到的问题是,行政法在多大程度上来确定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赋予社会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例如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均需要登记,需要行政法赋予其主体资格的问题;针对具体民事权利问题,一些民事权利需要行政法来赋予,例如采矿、取水等权利。第二方面,行政法对许多民事活动加以限制和补充。主要是在民法典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较多,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是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那么应该限制到何种程度,如果限制过当,则对民事权利造成侵犯,如果限制不当,则无法的起到规范作用。第三,行政法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效力判断的标准,其中两个最典型的表现:一是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行政批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民法典规定,应当办理法律行政法规批准手续,应办而不办便不能生效。主管部门的批准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这种规定为中国独有。第四:行政主体对民事活动的介入,主要是在民事活动当中,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充当了一般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的角色。民政部门在民法典中出现17次。民政部门介入到民事活动中充当何中角色。例如“登记”在民法典中广泛存在,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法人登记等。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一直有争议,该行为是行政行为抑或民事行为?行政主体的介入需要有限度,不应过度介入,否则会对民事权利产生侵犯,影响当时人的意思自治。应当综合考虑民事活动本身的性质、国家管理的需要,同时介入时要平衡各方关系。

《现代法学》主编、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表示,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价值理念、法律定位上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我们国家从立法机关至最高政治机关都高度重视。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针对民法典与公法的关系,他认为:第一,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民法典除规定民事关系外,实际上也涉及了许多刑法、行政法甚至宪法的制度内容。在现有民法典中,我们注意到,我们对民事活动、行政活动和刑事活动进行了一些区分,特别是在民事责任方面,体现在187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一、民事和行政刑事相区分,相对独立。二,民事与其他责任相比具有优先性。虽然确定了民事责任的优先,但是在现有的实践中,包括理论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得到认可,这次民法典的颁布和深入学习,可让大家树立民事责任优先的理念。民事活动具有本源性,应当是其他行为的服务目标;第二,民法典的另一个特点是设定了一些行政义务,本来民法典应当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但是在这次民法典的条文中,涉及到一些有关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义务的要求,例如,高空抛物民事责任中,公安机关有义务来查明责任人,也就是说,在民事关系当中,直接确定了行政主体的义务,或者说直接要求行政主体要为民事权利提供相应的帮助,这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多见;第三,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主体资格、主体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行政机关参与的民事活动到底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还是民事主体的身份,如果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参与,其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权利来源,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行为的责任豁免,均与民事行为不同。如果说作为民事主体,是否有违于行政机关设定的目的和要求,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则从另一个角度切入,认为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到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人民、社会、国家的基本生活遵循,民法典始终具有重要的、独特的功能。民法典根本性质是赋权,其广泛确认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是真正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典。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完善隐私权保护,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责任,细化防高空抛物坠物措施,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作为大陆法系的一员,民法典具有大陆法系所具有的体系化、系统化特征,相较于之前的民事单行法,民法典真正增加的条款并不多。在民法典对公法的影响方面,陈华彬教授强调,只有使公权力的到有效的规范,人民民事权利才能够得到真正切实的保护,民法典是赋权的规范,它使得“right”和“power”之间的边界更加明晰。

在公法学者的主题发言阶段,杨海坤教授首先对我院建院25周年表示祝贺。并指出,今年《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学界的一大喜事,这部法典来之不易。作为一个公法学者,杨教授提出了三点认识:第一、要学习《民法典》,研究《民法典》。怎么评价《民法典》的法治价值也不为过,这部《民法典》凝聚了前人和今人的共同的智慧和心血,历经许多的争辩,也最终呈现了许多的亮点。例如,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世界上民法典的首创。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格尊严是《宪法》的精髓,也是民法界和行政法界奋斗的目标。在这一点上,公法学者应当向民法学者学习,从中汲取营养和智慧;第二,借鉴《民法典》,配合《民法典》。他提出公法和私法、民法和行政法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他们相通于宪法精神,相通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通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通于法的根本原则和契约精神。法律的发展规律也是相通的,改革开放后,民法的发展从碎片化走向系统化和法典化。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需要私法和公法的默契配合,《民法典》进行了赋权,行政法需要对之进行保障;最后,公法学者应当参与评点《民法典》,提升《民法典》,发展《民法典》。任何法律都是对当前社会生活的反应,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民法典》虽然有1260条,但是不可能包罗万象,《民法典》的出台只是一个起点,开创了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并不表明已经成熟,公法学者需要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公私法融合符合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中国走向制度与文明体系大国的要求。公法学者与私法学者需要一路同行。

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指出,本次讲座开拓了学科的视野,《民法典》编纂之后,民法更加体系化,民法与公法相关的一些问题也由碎片化的认识到系统化的认识,以问题为中心,利用领域法学的思维方式来开展研究,有助于明确了公法学研究的重点方向。《民法典》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一个重要成果,反映了我国四十年来在处理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一个成果。我们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四十年来与其说公权力深入社会生活领域过多,如说公法退出的有点少。虽然政府确实有一些逐渐地退场,社会、公民个人逐渐地入场,形成了现在个人自治的一个大致范围。但有很多根本性的问题,是需要公权力或者说政府退出,减少管制的。对于这些问题,《民法典》只能是一种改革,对现状的一种总结,具有一定的阶段性,未来许多这类公权力介入到民事领域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未来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发展来解决:第一,公权力该不该介入民事领域?刚出台的《民法典》中,行政机关介入的大约有150多处,有55处规定的特别法优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口子开得有点大。更为重要的是总则的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的行政色彩或者说政府管制的色彩还是非常浓厚的。行政机关该不该介入某一民事领域,放管服改革也好,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也好,这更多的涉及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这恰恰是《民法典》存在的最重大的一些问题,将来还是需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来逐步地解决。第二,宪法是否可以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对此,学界有许多的理论。宪法作为民法的效力渊源,有间接效力说和直接效力说。我比较赞同间接效力说,直接效力说主张直接将宪法规范作为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这会导致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混淆,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会损伤私法自治。宪法具有价值统一的功能,可以辐射到部门法领域,关键是怎么辐射的问题,宪法只是作为民法的概括性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解释基准或者说合宪性解释,但是宪法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第三,公权力介入民事领域的程度问题?一个核心的观点是合宪性审查的问题。在主体资格问题上,可以用宪法上的平等权的概念,基本经济制度中的规定来审查判断,行政立法有没有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设定权利义务的问题上,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来审查判断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和规范。既然《民法典》对公权力“开了口子”,那么在必要的时候,就需要接受宪法的审查。

郑州大学苗连营教授表示,此次会议的主题非常前沿,非常新颖。我主要从宪法的角度谈一下民法典的意义。《宪法》是否真正得到落实,是否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判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基本方略实现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宪法实施主要有三大路径:政治路径,法治路径,社会路径。其中法治路径一般认为又可分为司法路径(违宪审查)和立法路径。宪法的立法性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这契合了我国的政治理念和宪法体制,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和实效性。因此,我国宪法的充分实施首先需要一套系统完备、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全局性、基础性法律,其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也成为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制度性依托和法治性保障。具体来看。首先,《民法典》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在历史上曾经引起过轩然大波,2007年《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论争,焦点便是《物权法》(草案)没有写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而被认为在形式上违宪。在这场学术争论之后,《物权法》最终增添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但是,此次讨论并不彻底,如宪法到底是什么意义上的根本法?宪法和民法的关系究竟怎样?等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实并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合宪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我国宪法实施立法路径的坚守,是对我国法律规范层级关系的维护。现在还需要继续深入讨论《民法典》第1条的规范内涵和价值取向。其次,《民法典》在实质上体现着宪法精神与理念,承接着宪法的制度与规范。如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在《民法典》中通过市场主体、交易对象、交易规则等的规定而得以具体化;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和细化,《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的精致、周全规定,不仅对《宪法》的权利体系框架具有扩容的效果,而且推动着宪法权利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再次,宪法实施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民法典》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而对政府权力范围和边界的设定,通过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诚实守信的规定而对自由、平等、独立人格的塑造,为宪法实施奠定着坚实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基础。《民法典》的出台为公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打通法律部门之间的壁垒和藩篱,实现法学资源和知识之间的融会贯通,形成实质性的法律学术共同体,是当下法学界所应当共同致力完成的时代课题。

在会议的对话阶段,与会民法学者、公法学者们以及山东大学(威海)门中敬教授、烟台大学刘经靖教授围绕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进一步深度研讨与对话,产生了诸多有意义的洞见与观点。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产生的学术成果,并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分享。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热门文章

法学院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
随时随地了解最新资讯

法学院官方微博

扫一扫二维码
了解学院热点话题

分享好友

官方平台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西路180号 电话:0631-5688334 邮编:26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