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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2日 21:58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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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发挥研究生对本科教学的辅助作用,健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推行研究生助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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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发挥研究生对本科教学的辅助作用,健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推行研究生助教工作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助教工作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通过应聘担任助教,参与教学过程,提高实践能力的行为。
2、研究生助教应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主讲教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经导师同意,可获得本人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分。
4、研究生助教的聘用范围为无不及格课程及无处分记录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5、助教的岗位津贴于每学期末考核合格后发放,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另行承担,与主讲教师的课时酬金无关。
二、助教岗位设置与聘用
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实际统一安排、按需设岗、定期考核。
1、申报助教岗位的课程一般为全校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每周授课不低于6学时,课程作业量大或实验教学任务重。
2、主讲教师于每学期末将下学期助教岗位申报表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及学生最终选课情况等确定研究生助教岗位。
3、研究生根据学校助教岗位设置情况,结合自身学习状况提出助教工作申请,经导师同意、主讲教师及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上岗。每位研究生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受聘一个助教岗位。
4、设有研究生助教岗位的教学单位应根据申报人员的思想素质、专业方向、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择优聘用。
三、助教岗位职责
研究生助教应主动与主讲老师进行交流沟通,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听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网页维护等工作,协助指导实验、课程设计,协助课程的考试、监考、阅卷等教学任务。
1、随堂听课。研究生助教应随所助课程班级全程听课,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各项课前准备工作,做好考勤及平时成绩记载,协助课堂讨论。
2、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包括课后答疑、课间辅导、考前答疑、网络答疑等多种,并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对共同性问题进行集体辅导。
3、批改作业。按要求批改作业,并做好作业讲解工作。对学生交作业、完成作业的情况要有记录,并根据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记录学生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
4、习题课讲解。包括教学内容总结、典型问题和作业常见错误讲解、课堂练习与辅导。要及时与主讲教师进行沟通,保证习题课的教学内容与主课堂的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相协调。
5、指导实验。要熟悉所助课程实验的内容,掌握操作规程,了解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可预先试做实验。按要求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对学生实验给予指导,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报告讲评。
四、主讲教师的职责
主讲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做好助教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1、制定任务书。在开学前根据承担课程特点和研究生助教工作职责,制定研究生助教工作任务书,明确其任务。
2、岗前培训。要对主讲课程各章节知识点、批改作业、实验指导等内容进行说明。
3、加强指导。指导督促助教课前准备、听课、答疑、辅导、实验指导、批改作业等。在严格要求助教做好工作的同时,关心助教,注重与助教沟通。
4、考核。学期末对照任务书和研究生助教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考核。
五、研究生助教的管理
1、聘期。研究生助教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年),到期自动解聘。
2、试用。助教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助教人员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主讲教师可提出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补充选拔时优先考虑曾经申请但未被录用的研究生。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助教工作,应提前两周向主讲教师提出书面申请。
3、考核。
助教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经主讲教师上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予以解聘,被解聘者不发放津贴。
(1)无故缺课3次及以上;
(2)助教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
(3)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不适于担任助教的行为。
各设岗学院应及时将助教人员调整或解聘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学期结束前两周,研究生助教须填写《助教考核表》,由主讲教师综合助教日常表现、学生评价意见等给出最终评定意见,送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备案。
评定意见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含以上)的,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助教津贴按100%发放;考核不合格,暂停下一学期的申请资格,助教津贴按60%发放。
学院每学期要对助教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结果报教务处。
六、助教岗位津贴
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按所助课程标准学时数计发,标准为15元/标准课时。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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