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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育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 15:51

转发: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应届本科生推荐 免试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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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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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山东大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旨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注重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日常养成,引导学生积极创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各单位应明确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做到程序规范、执行严格、监督有力,保证推免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纪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校团委、威海校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教务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2-3名教授代表等组成的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由学院教务秘书、研究生秘书和辅导员分工落实具体工作。

第三章  推免生资格

第六条  为了实现造就民族精英和社会中坚的人才培养目标,推进基础研究人才和应用研究人才的培养,应届本科生获得推免生资格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各学期操行评定均为良好及以上。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学术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学习要求。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推免时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三)学术发展。具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较强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有志于在国内继续深造。

(四)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属下述范围且经公示无异议:

1. 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尼山学堂,符合(一)至(三)条件的全体学生。

2. 卓越计划试点班、学校认定的校级基地班,学分绩点排名前70%的学生。

3. 普通教学班,学分绩点排名前50%的学生。

第四章  推免生计划分配

第七条  推免生计划分为单列计划和统分计划。单列计划包括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国家人才培养基地计划、尼山学堂计划、卓越人才培养实验计划、校级人才基地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创新类单列计划、团中央支教计划、师范院校和国防科技大学补偿计划等。扣除单列计划后剩余计划为统分计划。

第八条  单列计划分配原则。

(一)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4+3长学制实验班,按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学生人数计算推免生计划;

(二)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按基地班人数的60%计算推免计划。

(三)尼山学堂按班级人数的50%计算推免计划。

(四)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校级基地班,按班级人数的30%计算推免生计划。

(五)创新类单列计划由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团中央支教计划由校团委负责遴选,不做分配。

(七)师范类和国防科技大学补偿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直接下达到指定专业。

(八)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校级基地班、尼山学堂不足30人时按实际人数计算,超过30人时按30人计算。

(九)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按当年核准的招生计划计算,不足招生计划数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第九条  统分计划分配。分为校区统分计划和学院统分计划。

学院基数 = 学院普通班本科毕业生数×0.7 + 学院当年硕士生招生数×0.3 + 本学院上一年度获得山东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励基金人数

校区基数 = 校区内各学院基数的总和

校区统分计划

 

学院统分计划

 

第十条  学院推免生计划为通过各项单列计划以及普通班统分计划所获得的推免生计划的总和。除补偿计划之外,学校只公布各学院推免生计划总数,不具体指定某个专业或者班级的推免生计划数。总计划数由学院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五章  推荐办法

第十一条  成绩排名方式。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班级、按专业、按年级进行成绩排名。排名方式应在推免生工作开始之前公布并经公示无异议,经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本科生院备案。推免生工作启动后,任何学院不得中途改变成绩排名方式。

第十二条  按照综合成绩绩点进行排名。

综合成绩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90% + 发展性素质绩点×10%。

平均学分绩点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任选课程不纳入绩点计算。

学院须严格按照学校成绩管理系统显示的成绩绩点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发展性素质绩点计算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访学学生学习成绩按山东大学有关访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专业后认定的课程及其成绩计算。

第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比例,对学生的综合成绩绩点排名在学院内部以有效方式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内容包括序号、学号、姓名、专业、班级、平均学分绩点、发展性素质绩点、综合成绩绩点等。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获得推免生资格。

第十六条  当综合成绩绩点排名靠前的学生放弃推免生名额时,学院应安排其签署书面的放弃推免生名额承诺书,而后严格按照公示的综合成绩绩点排名顺序,依次递补,但不能超过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校创新类单列推免计划:

(一)参加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性科技学术竞赛(名单见附件一),个人项目获国家二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获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其团队成员中的3人。通过提出申请,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给予推免名额。

(二)以山东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在CSSCI收录期刊(扩展版及增刊除外)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或在SCI、SSCI、EI(会议论文集除外)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由学生提出申请,通过学校审核和由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经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公示无异议的。

(三)申请创新类单列推免计划时,须提交获奖证书或论文原件和复印件。获奖和论文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日(含在线发表)。所有奖项按最高等级计算,不重复计算。论文出现署名并列第一作者时,由各并列作者平分论文。

第十八条 学院创新类推免。

(一)对于非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学术竞赛,如学院认可其地位与水平,可由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可的竞赛名单和确定推免资格的方案,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推免生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本科生院备案。该名单和方案必须至少提前一年公布。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和参加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项目获国家三等奖一项或省级最高奖2项及以上,具有突出学科专长和特殊培养潜质的学生,可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院将学生申请材料和教授推荐材料在全院公示7天无异议,学院可给予该生推免名额。学院应将相关材料汇总,签字盖章后上报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并备案。

第十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推免生基本条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5%,若按综合成绩绩点排名不能获得推免生名额时,可由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上报本科生院申请计划单列。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按照规定,向学生公布学院推免生领导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对学院认定创新类计划名单、学院排名方案、学生综合成绩绩点及排名、学生申请学院创新类计划的申请材料和专家推荐材料、获得推免生名额的学生名单等进行公示。积极向学生宣传推免生工作的政策和办法,及时处理推免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学院和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认真完成推免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校创新类单列计划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及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经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本科生院。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学校单列推免计划的学生,由本科生院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推免生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开展,严格按照学校文件和政策规定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失误,学校将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严肃查处,对于涉嫌学术论文、竞赛获奖等造假者,学校将按照学术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推免生工作在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学生对推免生政策或者推免生工作过程有异议时,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给予答复或者做出解释。学生也可以直接向本科生院、纪委或者信访部门反映或者申诉。

第二十五条  推免生名单确定后,学院应及时将获得推免生名额的学生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给本科生院,由本科生院统一完成网上注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无法落实的推免名额应及时交回本科生院。本科生院将按照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重新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大学各校区的推免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开始实施。原《山东大学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山大教字〔2011〕53号)和《山东大学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山大教字〔2014〕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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