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科目,它是为完成毕业设计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是落实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毕业前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后一次实习。为保证毕业实习目的的实现,规范毕业实习工作程序,依据《山东大学(威海)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14〕21号文),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学生原则上以分散实习为主,鼓励在学院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即集中实习。
2. 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已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3. 拟集中实习的学生,应向辅导员老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学院统一联系和安排;拟分散实习的学生,可凭学院开具的介绍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院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实施远程管理,要求学生填写《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反馈卡》。。
4. 学生所在系必须指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
5. 被批准分散实习的学生,须实习开始一周内向校内实习指导老师告知实习地点和联系方式,且每二周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一次毕业实习进度。
6. 鉴于实习基地单位的要求,凡申请集中实习的学生,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实习期间应严格服从实习基地的考勤及工作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不得撤离实习岗位。
7. 学院与实习基地单位签署实习基地协议和安全协议,学生与校外非实习基地单位应签定安全协议。学生家长要签订安全协议,同意该生在校外实习。
8. 实习期间必须完成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中所规定的任务,未达到学校毕业实习的工作量要求不得参加毕业实习答辩。
9. 实习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在两周内提交实习日记及实习报告。
10. 毕业实习的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率一般控制在25%以内。
附件1:山东大学(威海)本科生实习报告书
附件2:实习介绍信
附件3: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反馈卡
附件4:家长实习安全承诺书
法学院
201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