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登市人,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教授,民商法专业商法方向硕士生导师。现任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兼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学术兼职:
山东省法学会财税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04年被评为山东大学(威海)学科带头人。所讲授的保险法学课程被评为山东大学(威海)精品课程,2010获得威海市统战部颁发的双岗建功标兵称号。
研究方向与讲授课程: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主讲课程有:保险法、税法和商法专题。
代表性成果与其他科研情况(发表论文、承担项目以及出版专著情况。)
代表性著作:《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独著。
代表性的论文:
1、《美国保险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解释》,载《法律方法》第8卷,2009年。
2、《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3、《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及法律地位的思考》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
4、《法院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5、《论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6、《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6期。
7、《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东岳论丛》2005年第6期。
8、《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载《山东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9、《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8期。
10、《反思“谁主张,谁举证”》载《法学》2004年第1期。
11、、《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12、《关于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
13、《论民事错案的法律救济》,载《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14、《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探析》载《山东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5、《视听材料的合法性审查与运用》,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16、《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载《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承担的主要项目:
1、法律解释学,教育部,2001年-2004年12月,参加人。
2、保险代理人监督管理研究,山东省社科规划办,2003.12-2006年3月,主持人,批准号:03CFZ02。
3、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研究,山东省教育厅,2005年12月-2008年8月,主持人。
4、保险代理人监管研究,山东大学威海分校,2003年5月-2005年6月,主持人。
联系方式:
E-mail:lixiufen@sdu.edu.cn QQ:1092299479